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4-38759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研究指导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4-04-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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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以及公寓安置廉购价、优惠价标准》2024年 4 月26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目的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比分网临时安置费等标准每两年公布一次的相关规定, 2023年12月,市征收指导中心启动了《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以及公寓安置廉购价、优惠价》(以下简称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修订工作。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国务院令)
(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年修正)
(三)《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政发〔2021〕32号)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标准》内容包括5部分,一是临时安置费标准和说明,二是搬迁费标准和说明,三是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四是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和说明,五是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公寓安置的廉购价、优惠价。
四、具体内容。
临时安置费标准
(一)Ⅰ区片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安置方式 | 类别 | 计量 单位 | 单价(元/月) | 补助时间 |
货币 安置 | 住宅 | ㎡ | 19 | 6个月 |
厂房 | ㎡ | 15 | 6个月 | |
办公 | ㎡ | 19 | 6个月 | |
产权 调换 | 住宅 | ㎡ | 19 | 按征收补偿安置 协议约定的时间 |
厂房 | ㎡ | 15 | ||
办公 | ㎡ | 19 | ||
公寓安置 | 住宅 | ㎡ | 19 |
(二)Ⅱ区片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安置方式 | 类别 | 计量 单位 | 单价(元/月) | 补助时间 |
货币安置 | 住宅 | ㎡ | 15 | 6个月 |
厂房 | ㎡ | 12 | 6个月 | |
办公 | ㎡ | 15 | 6个月 | |
产权调换 | 住宅 | ㎡ | 15 | 按征收补偿安置 协议约定的时间 |
厂房 | ㎡ | 12 | ||
办公 | ㎡ | 15 | ||
迁建安置 公寓安置 | 住宅 | ㎡ | 15 |
(三)Ⅲ区片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安置方式 | 类别 | 计量 单位 | 单价(元/月) | 补助时间 |
货币安置 | 住宅 | ㎡ | 12 | 6个月 |
厂房 | ㎡ | 10 | 6个月 | |
办公 | ㎡ | 12 | 6个月 | |
产权调换 | 住宅 | ㎡ | 12 | 按征收补偿安置 协议约定的时间 |
厂房 | ㎡ | 10 | ||
办公 | ㎡ | 12 | ||
迁建安置 公寓安置 | 住宅 | ㎡ | 12 |
(四)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予以一次性补助。
(五)临时安置费计算具体事项。
1.大港头镇、碧湖镇、老竹镇政府所在地范围参照Ⅱ区片范围标准执行。
2.实行产权调换、公寓安置的,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计算临时安置费。补偿人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未提供安置房,自逾期之月起按本文件规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进行双倍支付。
3.实行迁建安置的,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月起至安置地基交付后6个月止计算临时安置费;在安置小区内安置的,若交付6个月后,小区道路硬化和生活用水、用电尚未配套到位的,可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费直至小区道路硬化和生活用水、用电配套到位。实行迁建安置的,补偿人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未提供安置用地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本文件规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进行双倍支付。
被补偿人违反合同约定,以拒绝搬迁等形式阻扰而延误配套工程建设时间,不参加或干扰安置地基选定,选定后不按时办理安置地基交接手续,以及逾期不动工建设的,补偿人可按约定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4.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到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
共有产权房屋面积不到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继承、析产(或分摊)后户均建筑面积达不到45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
搬迁费标准
类别 | 计量单位 | 单价(元) | 补助次数 |
住宅 | ㎡ | 16 | 2次 |
办公 | ㎡ | 16 | 2次 |
商业 | ㎡ | 16 | 2次 |
工业 | ㎡ | 50 | 1次 |
搬迁费每户每次不低于2000元,共有产权(含继承、析产、分摊)按一户计付。工业企业对搬迁费标准有异议的,可由补偿双方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
(一)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评估价值的5%予以一次性补助。
(二)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
1990年4月1日以后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并连续使用的,凭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按原法定用途补偿安置后,根据改变用途的不同时间按被征收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30%(1990年4月1日—2001年7月31日)或20%(2001年8月1日—征收公告发布的前两年)给予补贴,但原法定用途市场评估价加上补贴之和不能超过被征收商业用房的市场评估价数额。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公寓安置的廉购价、优惠价
北城区块(中心城区):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廉购价为1100元/㎡,优惠价为3100元/㎡;与住宅安置房搭配的储藏间按廉购价认购,车库(位)按市场价认购。
南城区块: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廉购价为970元/㎡,优惠价为2950元/㎡;与住宅安置房搭配的储藏间按廉购价认购,车库(位)按市场价认购。
联城、碧湖、大港头等区块:已经具备公寓安置条件,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的廉购价、优惠价及与住宅安置房搭配的储藏间、车库(位)认购标准参照南城区块标准执行。
五、施行时间。
本文件自2024年 6月1日起施行。
六、注意事项
往年已征收未安置的项目临时安置费标准,以及遗留项目未签约的住宅、厂房、办公用途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按本文件执行;遗留项目未签约的搬迁费按本文件执行;遗留项目未签约的工业、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按原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研究指导中心
解读人:毛其河
咨询电话:0578-2251569